泰国特定营业税(SBT / ภ.ธ.):哪些行业缴纳、税基与税率
一、什么是特定营业税(SBT / ภ.ธ.)
特定营业税(Specific Business Tax,SBT;泰文简称 ภ.ธ.)与增值税同属泰国《税法典》下的间接税。第 91 条 规定,特定营业税是一种“核定税”。它并非适用于所有经营者,而是依 第 91/2 条 被专门指定给金融与不动产等特定行业——这些行业不纳入增值税体系,改按特定营业税缴纳。因此,判断某项业务应缴 VAT 还是 SBT,第一步就是看它是否落入 第 91/2 条 的列举范围。
二、哪些业务缴 SBT 而非 VAT(第 91/2 条)
第 91/2 条 列举了应缴特定营业税的业务类型,主要集中在金融与不动产领域:
- 银行业务:依商业银行法或专门法经营的银行业务(第 91/2 条)。
- 金融、证券、金融信贷业务:依相关法律经营的金融/证券/信贷业务(第 91/2 条)。
- 寿险业务:依寿险法经营的寿险业务(第 91/2 条)。
- 当铺(典当):依当铺法经营的典当业务(第 91/2 条)。
- 类银行业务:以商业银行的常规方式经营,例如放贷、提供担保、货币兑换、签发或买卖本票及债务凭证、以各种方式汇款出境(第 91/2 条)。
- 不动产买卖:以营业或营利为目的买卖不动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具体标准、程序与条件由皇家法令规定(第 91/2 条)。
- 在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依泰国证券交易所法在交易所卖出证券(第 91/2 条)。
- 其他由皇家法令规定的业务(第 91/2 条)。
此外,第 91/2 条 还规定:境外主体若通过设在泰国境内的营业场所或代理人经营上述业务,视同在泰国境内经营,同样须缴 SBT。需要留意的是,上述范围以 第 91/4 条 为前提——即部分业务可依该条被豁免或另行处理,具体范围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三、税基:按毛收入计征(第 91/5 条)
第 91/5 条 规定,特定营业税的税基,是纳税人因经营上述业务而“收到或视为收到”的收入。这与 VAT 就“增值额”征税有本质区别——SBT 就毛收入征税:例如银行业以利息、贴现、手续费、服务费,以及买卖本票/债务凭证、外汇买卖等的利润为税基;而不动产买卖与在交易所卖出证券,则以“未扣除任何费用之前的收入”为税基(第 91/5 条)。正因税基是毛收入,纳税人一般不能像 VAT 那样以进项抵扣。
四、税率:按业务分三档(第 91/6 条)
第 91/6 条 并非对所有业务采用单一税率,而是按业务类型设定三档法定税率:
证券交易 0.1%
在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的收入(第 91/5 条 第(7)项),税率 0.1%(第 91/6 条 第(1)项)。
寿险 · 当铺 2.5%
寿险的利息/佣金/服务费收入,及当铺业务收入(第 91/5 条 第(3)(4)项),税率 2.5%(第 91/6 条 第(2)项)。
其他业务 3.0%
银行、金融证券、类银行、不动产买卖等其余情形,税率 3.0%(第 91/6 条 第(3)项)。
注意:以上为《税法典》第 91/6 条 规定的法定基础税率。泰国实务中,部分业务还可能依其他法令另行加征地方(市政)附加,使实际税负高于基础税率;该附加比例、以及不动产买卖等业务依皇家法令可能适用的特别或调整税率,均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五、按月申报缴纳(第 91/10 条)
第 91/10 条 规定,特定营业税纳税人须按税务局长规定的表格(实务中即特定营业税月度申报表,泰文 ภ.ธ.40 / PT40)按月申报并缴税,且无论当月是否有收入均须申报。每一税月的申报与缴税,应于次月十五日之内办理,除非局长另有规定;申报地点为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税务分局,纳税人有多处营业场所的,原则上应逐处分别申报(第 91/10 条)。
不动产买卖例外:不动产买卖业务(第 91/2 条 第(6)项)不按月申报,而是在办理不动产权利及法律行为登记时,按局长规定表格申报,并向办理登记的官员缴税;由土地厅代税务厅征收该税,税款未缴清前不予办理登记(第 91/10 条)。
某项业务是否属于 SBT 应税范围、适用哪一档税率、以及不动产交易 SBT 的计缴与登记时点,均需结合具体情形与最新皇家法令逐案确认——本所可协助判定并办理申报。
FAQ
特定营业税(SBT)和增值税(VAT)有什么区别?
两者同属泰国《税法典》下的间接税,但适用对象和计税方式不同。依第 91 条,SBT 是一种核定税;依第 91/2 条,它专门适用于银行、金融证券、寿险、当铺、不动产买卖等特定行业,这些行业改缴 SBT 而不纳入 VAT。计税上,VAT 就增值额征税、可作进项抵扣,而依第 91/5 条 SBT 就毛收入征税,一般不能抵扣。
哪些业务要缴特定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依第 91/2 条,主要包括:银行业务、金融/证券/金融信贷业务、寿险、当铺、以商业银行常规方式经营的类银行业务(放贷、担保、货币兑换、买卖本票、汇款出境等)、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动产买卖、在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及由皇家法令另行规定的其他业务。境外主体通过泰国境内营业场所或代理人经营的,也视同在泰国境内经营。
特定营业税的税率是多少?
依第 91/6 条,SBT 按业务类型分三档:证券交易 0.1%,寿险与当铺 2.5%,银行、金融、类银行、不动产买卖等其余业务 3.0%。以上为法定基础税率;实务中部分业务还可能依其他法令加征地方(市政)附加,且不动产等业务可能因皇家法令适用特别税率,实际税负及具体适用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特定营业税如何申报缴纳?
依第 91/10 条,纳税人须以税务局长规定的表格(实务中即 ภ.ธ.40 / PT40)按月申报缴税,无论当月是否有收入,均应于次月十五日之内在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税务分局办理;有多处营业场所的原则上逐处申报。不动产买卖为例外,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申报缴税,由土地厅代征,税款缴清前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