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司分红与利润汇出的税务:中资如何把利润汇回中国
一、股息在泰国税法中的定性(第 40(4)(ข) 条)
泰国《税法典》把各类应税所得列举于第 40 条。其中第 40(4)(ข) 条明确:来自公司、合伙法人或依泰国特别法设立之金融机构的股息、利润分配或其他利益,均属应税所得。因此,泰国有限公司向股东(含中资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泰国属须课税的所得,而非免税收入。
- 股息: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落入第 40(4)(ข) 条(第 40 条)。
- 其他分配:第 40(4) 条还涵盖利润分配、股东红利等(第 40 条),实际归类需按分配性质逐案判断。
二、向境外法人分红时的预扣税(第 70 条)
泰国对向境外收款方支付的应税所得采源头预扣:付款方在支付时须先扣缴税款、再向税务机关汇缴。当收款方是不在泰国经营的境外法人(如中国母公司),取得由泰国境内或从泰国支付的应税所得(含股息)时,适用第 70 条。
- 不在泰国经营的境外公司、合伙法人,取得第 40(2)(3)(4)(5)(6) 类、由泰国境内或从泰国支付的所得(含股息)的,付款方须按适用于公司的所得税率预扣,并于付款当月最后一日起七日内汇缴(第 70 条)。
- 股息适用的具体预扣税率由皇家法令及适用的税收协定设定,法条本身未列明数额;实际税率以皇家法令及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三、把利润汇回中国的路径
中资将泰国经营所得汇回中国,常见有两种结构:以泰国子公司分红汇出,或以在泰分支机构把利润汇出境外。两者的泰国税务处理不同。
子公司分红 股息
泰国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红,属第 40(4)(ข) 条股息,由付款方按第 70 条在泰预扣后汇出(第 70 条)。预扣率以皇家法令及税收协定为准。
分支机构汇出利润 利润汇出
外国公司以在泰分支机构经营、将利润汇出泰国境外的,泰国税法另有规定。是否征税及税率、税基与计算办法以皇家法令及官方规定为准,需逐案确认(本所可协助确认)。
税收协定 DTA
中泰税收协定可能降低股息预扣率;能否适用及优惠税率以协定文本及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核实)。
四、股息税抵免对中资的限制(第 47 ทวิ 条)
第 47 ทวิ 条为取得泰国公司第 40(4)(ข) 条股息的所得人提供一项股息税抵免(imputation credit),可在计税时抵扣。但该条同时规定:其第一、二段的抵免不适用于在泰国无住所、且非泰国居民的所得人。因此,中资非居民股东通常无法享受该股息抵免,泰国的源头预扣对其一般即为最终结果(第 47 ทวิ 条)。
五、中泰税收协定与跨境筹划
在泰国国内预扣之外,中泰之间的税收协定可能对股息预扣设定更低的优惠税率,并影响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的处理。协定的适用条件与具体税率由协定文本及官方规定确定,不在本文所引法条范围内,应逐案确认。就分红时点、控股架构、协定优惠资格及汇出安排,本所可提供跨境税务筹划协助。
分红与利润汇出的实际预扣税率、能否享受中泰税收协定优惠、以及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的具体计算,均由皇家法令、官方规定及税收协定设定,具体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需结合个案逐一确认,本所跨境税务团队可协助筹划与办理。
FAQ
中国母公司从泰国子公司分红,泰国怎么征税?
股息属泰国应税所得(第 40(4)(ข) 条);向不在泰国经营的境外公司支付时,付款方须预扣税款,并于付款当月最后一日起七日内汇缴(第 70 条)。实际预扣税率由皇家法令及中泰税收协定设定,具体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
把利润汇出泰国境外需要单独交税吗?
外国公司以在泰分支机构经营、将利润汇出境外的,泰国税法另有规定;是否征税及税率、税基与计算以皇家法令及官方规定为准,需逐案确认(本所可协助)。
中资股东能用泰国的股息税抵免吗?
第 47 ทวิ 条的股息税抵免不适用于在泰国无住所且非泰国居民的所得人,故中资非居民股东通常无法享受该抵免,源头预扣对其一般即为最终结果。
中泰税收协定能降低股息预扣税吗?
协定可能对股息预扣设定更低的优惠税率,但能否适用及具体税率以协定文本及官方规定为准,应逐案确认(本所可协助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