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司董事变更程序:任免、辞职、出缺填补与14日登记(私人有限公司)
一、谁来管理公司、至少几名董事
私人有限公司由一名或数名董事在股东会(general meeting)的控制下、并依公司章程管理公司事务(第 1144 条)。由此确立两点:公司必须有董事,且董事受股东会节制。就私人有限公司而言,法定最低董事人数为一名;董事的人数与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第 1150 条)。
需要区分的是,这里的“董事人数”与“股东人数”是两回事:私人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现为二人(2023 年修订,《民商法典》第 1097 条),与董事人数无关。
二、如何任命或罢免董事(《民商法典》第 1151、1150 条)
核心规则只有一句:董事只能由股东会任命或罢免(第 1151 条)。也就是说,无论是新增董事、更换董事,还是免去某位董事,都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来完成,不能仅凭其余董事之间的私下约定或一纸内部通知实现。
董事的人数与报酬同样由股东会决定(第 1150 条)。至于任免董事所需的具体决议门槛(属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出席与表决比例等),所读法条未作统一规定,须以公司章程及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实务上,召开股东会前应先核对公司章程对通知期限、法定人数与表决方式的约定。
三、董事辞职(《民商法典》第 1153 条)
董事若欲辞去职务,应向公司递交辞职信;辞职自辞职信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此外,辞职的董事可自行将其辞职通知登记机关(第 1153 条)。
要点有二:其一,辞职的生效时点以“信件送达公司”为准,而非公司同意或股东会通过之日;其二,董事本人有权径行知会登记机关,但这并不免除公司在董事变更后另行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见第五节)。
四、董事职位出缺的填补(《民商法典》第 1155 条)
当董事会出现非因轮换改选而产生的职位空缺时,可由其余董事先行补足该空缺;但如此补任的人,其任期只延续到原出缺董事本应任满之时(第 1155 条)。
换言之,董事之间可以“临时补位”以维持公司正常运作,但这只是过渡安排:补任董事承接的是前任的剩余任期,而非重新起算的完整任期;正式的任免仍以股东会决议为准(第 1151 条)。
五、变更后必须登记备案(《民商法典》第 1157 条 · 《商业登记法》第 13 条)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关键的一步。只要发生董事变更,公司应自变更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 1157 条)。这一十四日期限适用于任命新董事、罢免、辞职、出缺补任等各种情形——变更本身在公司内部或已生效,但对外须经登记才完整。
此外,就须办理商业登记的经营者而言,《商业登记法》另有一般性规定:凡登记事项(如公司的资本、股份数量与面值等,见该法第 12 条)发生变更,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商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法定期限为三十日(《商业登记法》第 13 条)。就董事变更而言,公司应以《民商法典》第 1157 条的十四日期限为准,尽早办理,切勿因两套登记制度而延误。
任免 股东会决议
新增、更换或罢免董事,均须由股东会决议作出(第 1151 条);人数与报酬亦由股东会决定(第 1150 条)。
辞职 信件送达生效
递交辞职信,自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辞职董事可自行通知登记机关(第 1153 条)。
登记 14 日内
发生董事变更后,公司须自变更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登记机关登记(第 1157 条)。
六、授权签字董事(“法人代表”)变更
许多客户所说的“法人变更”,实际指的是有权签字董事(กรรมการผู้มีอำนาจลงนาม,即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授权董事)的变更。公司如何由董事管理、由哪位或哪几位董事以何种方式签字对外代表公司,属于公司章程的范畴,并在股东会控制下运作(第 1144 条)。
因此,变更授权签字董事通常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依章程与股东会决议调整董事及其签字权限(第 1151 条、第 1150 条);二是作为已登记事项,须在董事变更的十四日内一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 1157 条)。授权签字条款的具体写法与所需文件,以公司章程及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办理)。
七、办理董事变更的一般步骤(供参考)
- 核对章程:确认公司章程对董事人数、任免决议门槛、通知期限与签字权限的约定。
- 召开股东会:就任命、罢免、更换董事及授权签字安排作出决议(第 1151 条、第 1150 条);若为辞职则凭辞职信(第 1153 条),若为临时补位则依董事会补任(第 1155 条)。
- 准备登记文件:整理会议记录、董事名单、身份文件等;所需具体表单与份数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 限期登记:自变更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 1157 条)。
本文所述均为私人有限公司(บริษัทจำกัด)依《民商法典》的规则:最低董事一名、最低股东二人(2023 年修订,第 1097 条)。公众有限公司(PLC)由《公众有限公司法》另行规范,其董事人数、任期与决议门槛均不相同,切勿套用。此外,本文引用的均为民商法典的英文译本条号;任免决议的具体比例、登记所需表单与份数等操作细节,请以官方现行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办理)。
FAQ
泰国私人有限公司更换董事,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需要。依《民商法典》,董事只能由股东会任命或罢免(第 1151 条),董事的人数与报酬也由股东会决定(第 1150 条)。因此新增、更换或免去董事都须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任免所需的具体决议门槛(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表决比例等)以公司章程及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董事变更后多久要办理登记?
公司应自董事变更之日起十四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民商法典》第 1157 条),该十四日期限适用于任命、罢免、辞职与出缺补任等各种情形。此外,就须办商业登记的经营者,登记事项变更依《商业登记法》第 13 条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就董事变更而言,应以第 1157 条的十四日为准,尽早办理。
董事辞职何时生效?需要公司同意吗?
董事递交辞职信后,辞职自辞职信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不以公司同意或股东会通过为条件;辞职董事还可自行将辞职通知登记机关(《民商法典》第 1153 条)。但这不免除公司在董事变更后另行于十四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第 1157 条)。
私人有限公司最少要几名董事、几名股东?
两者不同,勿混淆:私人有限公司由董事在股东会控制下管理,法定最低董事为一名(《民商法典》第 1144 条);最低股东人数现为二人(2023 年修订,第 1097 条)。公众有限公司(PLC)另由《公众有限公司法》规范,门槛不同,不可套用于私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