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业登记(TR):谁必须登记、如何办理、变更与注销

一句话答案
依《商业登记法》,凡以经营商业为常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含无限责任合伙人、董事、经理),从事第 6 条所列商业,且经部长依第 8 条公告须登记者,都负有办理商业登记(ทะเบียนพาณิชย์/TR)的义务;须在开业等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内向辖区商业登记机关登记,事项变更、停业与注销亦同(第 5 条、第 6 条、第 8 条、第 11 条)。

一、什么算“须登记的商业”(第 5、6 条)

本法所称“经营商业者”,指以经营商业为常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包括无限责任合伙人、董事或经理(第 5 条)。第 6 条列举了被视为“商业”的经营类型:

  • 买卖、拍卖、交易(第 6 条);
  • 出租、租购(hire-purchase)(第 6 条);
  • 充当经纪人或商业代理(第 6 条);
  • 运输;手工业、工业;受托加工制造(第 6 条);
  • 放贷、质押、抵押;货物仓储(第 6 条);
  • 外币兑换与买卖、票据买卖、银行、信贷公司、当铺;保险承保(第 6 条);
  • 以及其他经御令(Royal Decree)规定的商业(第 6 条)。

但并非上列每一类都自动须登记——须登记的商业种类及适用地区,由部长以《政府公报》公告确定(第 8 条);被公告纳入者才产生登记义务,具体清单以官方公告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二、哪些经营不适用本法(第 7 条)

下列经营明确不适用本法,无需办理商业登记(第 7 条):流动摊贩、水上市场买卖;为维护宗教或慈善目的的经营;依法律或御令设立之法人的经营;部、局、司等政府机关的经营;基金会、协会或合作社的经营;以及部长在《政府公报》公告排除的经营。

三、去哪个机关登记(第 9、10 条)

商务部商业发展厅(DBD)为中央商业登记机关,负责监管本法项下商业登记的受理;曼谷、芭提雅市及各府行政组织在各自辖区内为受理登记的商业登记机关(第 9 条)。

登记时,经营者在何地设立总办公室,即向该地的商业登记机关登记;若总办公室在国外而在泰国经营、其主要分支机构设在某地,则向该地的商业登记机关登记(第 10 条)。部长指定由 DBD 受理的商业种类,则向总办公室或主要分支所在地的 DBD 商业登记机关办理(第 10 条)。

四、开业后三十日内登记(第 11 条)

经营者须按规章规定的表格向辖区商业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限为:自部长依第 8 条作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该公告日之后才开始经营者,则自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 11 条)。部长认为适当时,有权延长该期限(第 11 条)。

五、登记要填哪些事项(第 12 条)

商业登记应载明下列事项(第 12 条):经营者的姓名、年龄、种族、国籍与地址;经营所用名称;商业种类;经常投入经营的资本额;总办公室、分支机构、仓库与商业代理的地点;合伙的合伙人信息及出资、合伙资本额;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数与股份价值及各国籍持股情况;在泰国开始经营之日;申请登记之日;以及受让经营时转让人的名称、国籍、地址与转让日期、原因。

六、变更、停业与注销登记(第 13 条)

第 12 条所列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任何原因停业,均须在变更或停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部级规章规定的表格向辖区商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 13 条)。股东、董事、地址、资本等的变更以及歇业注销,均循此办理。

首次登记 开业

被部长公告纳入须登记的商业,自公告日或开始经营日起三十日内向辖区机关申请(第 8 条、第 11 条)。

变更登记 变更

第 12 条任一事项变更(如名称、地址、资本、合伙人/股东、董事等),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登记(第 12 条、第 13 条)。

停业/注销 歇业

因任何原因停业,自停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辖区机关申请登记(第 13 条)。

七、商业证书与名牌义务(第 14、15 条)

登记官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本法及相关规章、公告后,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核发商业证书;证书遗失的,应在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补发;经营者须将证书或补发证书在办公场所公开可见处陈列(第 14 条)。

登记完成后,经营者还须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于总办公室及各分支机构以公开方式设置经营所用的名牌(name plate);名牌须以泰文书写、清晰可读(可并列外文),其上名称须与登记名称一致;属分支机构的,还须标明“分支(branch)”字样(第 15 条)。

八、逾期与违规罚则(第 19、20 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本法登记、申报虚假信息、或不到场受登记官检查/拒绝陈述/不许可依第 17 条检查——构成民事罚(civil penalty),处不超过 2,000 泰铢的罚金;其中“未登记”属持续违法的,另按每日不超过 100 泰铢加处,直至改正为止(第 19 条)。

未遵守第 14 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补发与陈列证书)或第 15 条(名牌义务)者,处不超过 200 泰铢的罚金;属持续违法的,另按每日不超过 20 泰铢加处,直至改正为止(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0 条)。

⚠️ 提示

商业登记(TR)不同于公司设立登记:是否须登记、须登记的商业种类与地区,取决于部长依第 8 条的公告,且各类经营的具体材料与办理机关会有差异。个案是否需要登记、变更或注销如何办理,宜逐案确认——本所可协助在 DBD 及辖区机关办理登记、变更与注销。

FAQ

我在泰国做个体经营(买卖、出租、经纪等),需要办商业登记吗?

依第 6 条,买卖/交易、出租与租购、经纪或代理、运输、手工业与工业、放贷、仓储、外币与银行、保险等被视为“商业”;凡以此为常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部长依第 8 条公告须登记的地区经营,即须办理商业登记(第 5、6、8 条)。但第 7 条列举的流动摊贩、水上市场、宗教/慈善、依法设立的法人、政府机关、基金会/协会/合作社等不适用本法。

开业后多久内要登记?去哪里办?

依第 11 条,须自部长公告之日或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申请;办理机关为经营者总办公室(或主要分支)所在地的商业登记机关,商务部商业发展厅(DBD)为中央商业登记机关,曼谷、芭提雅市及各府行政组织在各自辖区受理(第 9、10、11 条)。

公司地址、资本、股东或董事变更,或者停业了,还要再登记吗?

要。依第 13 条,第 12 条所列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任何原因停业,都须在变更或停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辖区商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 12、13 条)。

不登记或不挂名牌会被处罚吗?罚多少?

依第 19 条,未依法登记、申报虚假信息或拒绝接受检查者,处不超过 2,000 泰铢罚金;未登记且属持续违法的,另按每日不超过 100 泰铢加处至改正为止。未依第 14、15 条陈列商业证书或设置名牌者,依第 20 条处不超过 200 泰铢,持续违法的每日另加不超过 20 泰铢(第 14、15、19、2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