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司增资与减资的法定程序和 DBD 登记流程
泰国私人有限公司(บริษัทจำกัด)的增资须经股东特别决议发行新股,新股原则上先按持股比例要约给现有股东,股东认购并完成首期实缴后向商业发展厅(DBD)登记;减资同样须经特别决议,并依法公告与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人异议后办理登记,且资本不得减至原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下。
一、增资:发行新股的四个步骤
私人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在法律上是通过发行新股完成的,而不是简单“改一个数字”。核心依据是民商法典第 1220 条:公司须以特别决议方可增发新股以增加资本。
- 第一步 · 股东特别决议:由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增资金额与新股发行(第 1220 条)。特别决议须由股东会以法定的高比例多数通过,具体表决门槛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 第二步 · 优先要约给现有股东:新股必须先按持股比例要约给现有股东;要约须以通知形式载明该股东可认购的股数,并订明逾期未认购即视为放弃的日期。现有股东放弃后,董事方可将该等新股要约给其他股东或由董事自行认购(第 1222 条)。
- 第三步 · 认购与实缴:新股每股面值不得低于 5 铢(第 1117 条);认购新股的首期缴款不得低于面值的 25%(第 1105 条),其余部分可按公司安排后续催缴。
- 第四步 · 向 DBD 登记:资本额、股份数量与每股面值均属须登记事项(《商业登记法》第 12 条),增资完成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见下文“登记与时限”)。
二、减资:特别决议加债权人保护
公司可通过降低每股金额或减少股份数量来减资,但同样必须先取得股东特别决议(民商法典第 1224 条)。由于减资直接影响债权人可追偿的资本垫底,法律附加了债权人保护程序。
- 第一步 · 股东特别决议:批准减资方式(降面值或减股数)与减资金额(第 1224 条)。
- 第二步 ·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处理异议:公司拟减资时,须依法公告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给予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机会;若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须先清偿该债权或提供担保,方可推进减资。具体的公告次数、通知方式与债权人异议期限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 第三步 · 向 DBD 登记:完成债权人程序后,向商业发展厅办理减资变更登记(《商业登记法》第 12 条、第 13 条)。
三、四分之一下限与最低人数
减资并非可以无限压缩。民商法典第 1225 条明确规定:公司资本不得减至其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下。也就是说,无论采用降面值还是减股数,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至少要保留原总额的 25%。
此外,增资或减资本身不改变股东身份,但公司在任何时候都须维持法定的最低人数:私人有限公司目前最少须有 2 名股东(2023 年修订,民商法典第 1097 条),并至少保留 1 名董事(第 1144 条)。
四、登记与时限:变更须报 DBD
公司的资本额、股份数量与每股面值都属于依法须登记的事项(《商业登记法》第 12 条)。当这些已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商业登记法》第 13 条)。实务中,私人有限公司的增资、减资均在商业发展厅(DBD)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可能产生罚则。
增资 发行新股
特别决议 → 按持股比例优先要约给现有股东 → 认购并首期实缴(首期不低于面值 25%、每股不低于 5 铢)→ DBD 登记。依据:第 1220、1222、1105、1117 条。
减资 保护债权人
特别决议 →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处理异议 → DBD 登记;资本不得减至原总额四分之一以下。依据:第 1224、1225 条。
本文所引条文来自泰国民商法典与《商业登记法》。特别决议的表决门槛、减资时债权人公告次数与异议期限等具体数字,可能因法律修订而调整;办理前请以商业发展厅现行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核实并代办登记。
FAQ
泰国公司增资一定要发行新股吗?需要什么决议?
是。民商法典第 1220 条规定,私人有限公司须以特别决议发行新股来增加资本;且第 1222 条要求新股先按持股比例要约给现有股东,现有股东放弃后董事才可要约给他人或自行认购。
减资有没有下限?最低能减到多少?
有。第 1225 条规定资本不得减至其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下,即至少保留原总额的 25%。减资还须经第 1224 条的特别决议,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处理其异议后方可办理。
认购新股要一次缴清吗?每股面值有要求吗?
不必一次缴清。第 1105 条规定首期缴款不得低于面值的 25%,其余可按公司安排后续催缴;每股面值不得低于 5 铢(第 1117 条)。
增资或减资后多久要去登记?在哪里办?
资本、股数与每股面值属登记事项(《商业登记法》第 12 条),变更后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商业登记法》第 13 条),实务中在商业发展厅(DBD)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