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雇主用工文件合规:工作规则、员工名册与工资记录(雇满10人必读)
在泰国,公司累计雇满 10 名员工那一天起,就同时触发四项文件义务:15 天内制定并公示泰文工作规则(第 108 条)、为每位员工在入职 15 天内建立泰文员工名册(第 112 条)、每次发薪留存员工签收的工资支付文件(第 114 条),并在每年 1 月向劳工部门报送用工状况表(第 115/1 条)。名册和工资记录至少保存 2 年(第 115 条)。
“雇满 10 人”为什么是一道分水岭
泰国《劳动保护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把不少雇主义务的起点设在“累计雇用 10 名及以上员工”。很多中资企业在泰国从三五个人起步,招到第 10 个人时往往没有意识到:从这一天起,法律层面的书面合规要求成倍增加。以下四项义务都以 10 人为触发点:
工作规则 15 天内公示
须以泰文制定,自雇满 10 人之日起 15 天内公告生效,并在工作场所长期备存副本、张贴公示(第 108 条)。
员工名册 入职 15 天内建档
须以泰文编制并存放于营业场所,随时供劳动监察员在营业时间内查验(第 112 条)。
工资支付文件 每次发薪留痕
记录出勤、工资与加班费明细,并由员工签字确认;银行转账入账凭证依法视为支付文件(第 114 条)。
年度用工状况表 每年 1 月报送
按劳工厅厅长公告的方式,在每年 1 月内向厅长或其指定人员报送用工与劳动条件表(第 115/1 条)。
工作规则必须写什么(第 108 条)
工作规则(ข้อบังคับเกี่ยวกับการทำงาน)必须以泰文制定,且至少载明以下八项内容(第 108 条):
- (1)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 (2)假日及休假的规则
- (3)加班和假日工作的规则
- (4)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报酬及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日期与地点
- (5)请假日及请假规则
- (6)纪律与惩戒措施
- (7)申诉(grievance)程序
- (8)解雇、遣散费与特别遣散补偿
程序上有三个动作缺一不可:自累计雇满 10 人之日起 15 天内公告并施行;在雇主的营业场所或办公室随时备存一份副本;并在员工的工作地点张贴公布,也可以另行通过电子方式发布,方便员工知悉查阅(第 108 条)。
申诉程序不能一笔带过(第 109 条)
工作规则第(7)项的申诉程序本身也有最低内容要求,至少要写清五点:申诉的范围与定义、提出申诉的程序与步骤、申诉的调查与审议、申诉的解决流程,以及对申诉人及相关人员的保护(第 109 条)。实践中不少模板只写一句“员工可向管理层申诉”,这达不到法定最低标准。
修订也要重新走公示程序(第 110 条)
工作规则任何修订或变更,雇主都必须公告修订后的版本,并比照第 108 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也就是同样要公告施行、备存副本并张贴公示(第 110 条)。改了制度却只发内部邮件、不更新公示文本,等于修订未合规落地。
员工名册要登记哪些信息(第 112、113 条)
员工名册(ทะเบียนลูกจ้าง)须以泰文编制,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场所或办公室,随时供劳动监察员在营业时间内查验;每位员工的名册须在其开始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建档(第 112 条)。名册至少载明九项内容(第 113 条):
- (1)姓名;(2)性别;(3)国籍;(4)出生日期或年龄
- (5)现居住地址;(6)开始受雇日期;(7)职位或职责
- (8)约定的工资率及其他报酬;(9)雇佣终止日期
信息发生变动时(例如调薪、调岗、搬家),雇主须在变动之日或员工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更新名册(第 113 条)。名册不是入职时填一次就完事的静态档案。
工资支付文件:发薪必须留下的证据(第 114 条)
雇满 10 人的雇主,须就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报酬和假日加班费的支付编制文件,至少载明:(1)工作的日期与时间;(2)计件员工的工作产出;(3)每位员工实际获得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报酬、假日加班费的费率与金额(第 114 条)。
支付时,雇主应让员工在该文件上签字作为凭证。这些内容可以合并在一份文件里,也可以分成多份。如果工资是银行转账支付到员工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转账入账凭证依法即视为该笔款项的支付文件(第 114 条)——这对全员银行代发工资的公司是重要的简化,通常据此无需再让员工逐笔签收;但工作日期与时间、计件产出明细(第 1、2 项)仍须另行记录。
保存多久:至少 2 年,有争议则更久(第 115 条)
员工名册须自该员工雇佣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2 年;工资等支付文件须自付款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2 年(第 115 条)。
如果员工已依本法第 12 章提出申诉、发生劳动关系法下的劳资争议、或进入劳动案件诉讼,雇主必须继续保存名册和工资支付文件,直至该案有终审命令或判决为止(第 115 条)。在争议期间销毁记录,等于放弃自己最重要的抗辩证据。
每年 1 月的固定动作:用工状况表(第 115/1 条)
为配合劳动监察(第 139 条),雇满 10 人的雇主须在每年 1 月内向劳工厅厅长或其指定人员报送用工与劳动条件表,报送方式按厅长公告的规则办理;所报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在变化的次月内书面通知(第 115/1 条)。未按规定报送或通知的,构成罚款责任,罚款上限为2 万泰铢(第 155/1 条)。
不合规的现实风险
- 监察上门无处遁形:劳动监察员有权在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和工作地点检查用工状况、询问事实、拍照、复制与雇佣和工资支付相关的文件及员工名册,还可书面传唤雇主说明或提交文件(第 139 条)。名册和工资记录是监察员点名要看的第一批材料。
- 年度报表逾期有明确罚款:未报送年度用工状况表,罚款上限 2 万泰铢(第 155/1 条)。
- 其他文件义务同样附带罚则:未制定工作规则、未建名册、未留工资凭证等,均属本法罚则章处罚的对象,具体罚款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被动:没有签收的工资文件和出勤记录,在加班费、遣散费纠纷中雇主很难自证已足额支付。
SLF 可以怎么帮
SLF Accounting 为在泰中资企业提供工资与人事合规服务:起草和更新符合第 108、109 条最低内容的泰文工作规则并办理公示、按第 112、113 条标准搭建和维护员工名册、设计满足第 114 条要求的工资单与签收流程,并代办每年 1 月的用工状况表报送。如果贵司正好接近或已超过 10 名员工,建议尽快做一次用工文件合规体检——四项义务的期限都以“天”计算,越早补齐成本越低。
FAQ
泰国公司雇满10人后,多少天内必须公布工作规则?
自累计雇满10名员工之日起15天内,须公告并施行泰文工作规则,在营业场所长期备存副本,并在员工工作地点张贴公示(也可另行以电子方式发布)(第 108 条)。
泰国员工名册必须登记哪些内容?
至少九项: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或年龄、现居地址、开始受雇日期、职位或职责、约定工资率及其他报酬、雇佣终止日期;信息变动须在15天内更新(第 113 条)。名册须为泰文并在入职15天内建档,随时供劳动监察员查验(第 112 条)。
工资单和员工名册要保存多久?
员工名册自该员工离职之日起、工资支付文件自付款之日起,均须保存不少于2年;若发生申诉、劳资争议或劳动诉讼,须保存至终审命令或判决作出为止(第 115 条)。
用银行转账发工资,还需要员工签工资单吗?
签字义务针对的是第 114 条第一款的支付文件;以银行转账支付到员工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转账入账凭证依法即视为该笔款项的支付文件,通常据此无需再另行签收。但工作日期与时间、计件产出等法定明细仍须记录在案(第 11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