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名义股东代持(Nominee)违法吗?法律风险、罚则与合法替代方案

一句话答案
在泰国,泰国人(或非外国人的法人)替外国人代持股份(Nominee 名义股东),以帮助外国人规避《外国人经营企业法》,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第 36 条):可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法院并将命令停止持股;出借名义的外国人同样入罪。请改走合法路径(BOI 促进/外国人经营许可证/条约),本所可协助评估。

一、什么是名义股东(Nominee)代持,为何违法

《外国人经营企业法》把在泰国注册、但半数或以上股本由外国人持有的公司也视为“外国人”(第 4 条)。为了让公司在纸面上保持“泰国公司”身份、从而经营对外资受限的业务(清单一/二/三,第 8 条),一些安排会找泰国人出面挂名持股、实际由外国人出资并控制——这就是名义股东代持。法律直接禁止这种“借名规避”,无论双方私下是否另签代持协议。

二、法律明文禁止与罚则(第 36 条)

依第 36 条,下列行为均属违法并同罪:

  • 泰国人或非外国人的法人,协助、教唆或参与外国人经营其不被允许经营的业务;
  • 与外国人共同经营,却对外宣称是该泰国人自己独资的业务;
  • 充当外国人的名义股东,代持合伙、有限公司或任何法人的股份,使外国人得以规避或违反本法;
  • 出借名义的外国人——即容许上述行为由泰国人或非外国人法人实施者。

罚则(第 36 条):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10 万至 100 万泰铢的罚金,或两者并处;法院并将视情形命令停止协助、停止共同经营、或停止持股/合伙。若违反法院上述命令,在违法持续期间每日再处 1 万至 5 万泰铢罚金。

三、外国人一方与受限业务的责任(第 37 条)

就外国人本身而言,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受限业务者,同样入罪。依第 37 条,外国人违反第 6、7、8 条经营业务的,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法院并命令停止经营或停止持股/合伙;违反法院命令者,违法期间每日再处 1 万至 5 万泰铢罚金。可见代持结构中,外国人与泰国挂名方两端都在处罚射程内。

四、公司董事与负责人的连带刑责(第 41 条)

代持通常以公司形式操作,因此风险直达管理层。依第 41 条,当法人触犯第 34、35、36 或 37 条时,凡纵容该违法行为、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止的董事、合伙人或有权代表法人之人,均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换言之,董事无法以“只是挂名、不知情”简单免责。

五、合法替代方案(不要用代持)

BOI 投资促进 促进

经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核准的业务,可按其促进条件持有较高比例乃至全资的外资股权,并获相应的外资经营便利。具体行业、持股比例与条件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外国人经营许可证 许可

对清单二/三所列业务,外国人可依法申请许可(第 8 条、第 17 条):清单二由部长经内阁核准、清单三由商业发展厅厅长经外国人经营委员会核准,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条约豁免 条约

依泰国缔结或受其约束的条约(如美泰友好条约)经营清单所列业务的外国人,适用该条约的规定与条件,并向厅长申领证书(第 10 条、第 11 条)。

⚠️ 提示

私下签署的“代持协议”“借名协议”并不能使名义股东安排合法化,反而是第 36 条直接禁止的对象,且董事个人可能承担刑责(第 41 条)。是否属于受限业务、应走 BOI/许可证/条约中的哪条合法路径,需按行业与股权结构逐案确认——本所可协助评估与办理。

FAQ

泰国人帮外国人代持股份,会被判什么?

依《外国人经营企业法》第 36 条,充当外国人名义股东以规避本法,属违法行为,可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 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法院并将命令停止持股,若违反该命令,违法持续期间每日再处 1 万至 5 万泰铢罚金。

只是挂名、实际不参与经营,也算违法吗?

算。第 36 条明确把“充当外国人的名义股东、代持股份以使外国人规避或违反本法”单独列为违法情形,不以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为前提;出借名义的外国人也同罪。

公司董事需要承担责任吗?

可能需要。依第 41 条,当法人触犯第 36、37 条等罪时,纵容违法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的董事、合伙人或有权代表法人之人,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 10 万至 100 万泰铢罚金,或两者并处。

外国人想在泰国合法持有较高比例股权,有哪些正规路径?

主要有三条:申请 BOI 投资促进(持股比例与条件以官方规定为准);就清单二/三业务申请外国人经营许可(第 8 条、第 17 条);或依泰国缔结的条约(如美泰友好条约)经营并申领证书(第 10 条、第 11 条)。均应逐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