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外资经营限制清单详解:附表一/二/三(List 1/2/3)
一、三张清单从哪来(第 8 条)
第 8 条是整套外资准入制度的总纲。其首句写明该制度“须以第 6、7、10、12 条为前提”,即本法另有相关条文须一并适用(详情须另行核实)。在此前提下,法律按三种不同理由,把受限业务分列于三张附表:
- 附表一——因特殊理由“绝对不许”外资经营的业务(第 8(1) 条)。
- 附表二——涉及国家安全,或影响艺术、文化、传统、习俗与民俗手工艺,或影响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业务,须经部长报内阁批准方可经营(第 8(2) 条)。
- 附表三——泰国人尚未准备好与外资竞争的业务,须经商业发展厅厅长在委员会同意下批准(第 8(3) 条)。
此外,第 6 条另行规定两类外国“人”根本不得在泰经营任何业务:已被或将被驱逐出境者、以及无合法入境居留身份者;第 7 条则针对在泰出生却无泰籍等特殊身份者,须依部长公告持厅长许可,且仅限公告所列业务与地点经营。本文与《外资持股 49%》概览互补,聚焦“每张清单装了什么、以及如何合法经营”。
附表一 绝对禁止
外资一律不得经营;无审批通道(第 8(1) 条)。
附表二 内阁批准
须部长报内阁批准,法人另须满足泰籍持股与董事条件(第 8(2) 条、第 15 条)。
附表三 厅长许可
须向商业发展厅厅长申领外资经营许可证(第 8(3) 条、第 17 条)。
二、附表一:绝对禁止的九类业务(第 8(1) 条 / 附表一)
以下九类因特殊理由完全不向外资开放,没有任何许可通道(附表一):
- 报业,广播电台,或广播电视台业务;
- 稻作、种植园或作物栽培;
- 畜牧养殖;
- 林业,以及天然林的木材加工;
- 渔业——仅限在泰国水域及泰国专属经济区内捕捞水生动物;
- 泰国草药的提取;
- 泰国古董,或具国家历史价值物品的买卖与拍卖;
- 制作或铸造佛像及僧用钵盂;
- 土地交易。
三、附表二:须内阁批准(第 8(2) 条、第 15 条)
附表二分三章,均须经部长报内阁批准后方可经营:
- 第一章·国家安全类:(1) 枪械、弹药、火药与爆炸物,及其零部件、军用舰船/航空器/车辆、各类战争物资装备的生产、分销与维护;(2) 境内的陆运、水运或空运,含境内航空。
- 第二章·艺术文化传统民俗手工艺类:泰国古董或艺术工艺品交易;木雕制作;养蚕、泰丝纱线生产、泰丝织造或印花;泰国乐器制作;金器、银器、乌银器、青铜器或漆器制作;体现泰国艺术文化的陶瓷器皿制作。
- 第三章·影响自然资源或环境类:甘蔗制糖;制盐(含非海盐);岩盐生产;采矿,含爆破与碎石;供家具器具用途的木材加工。
法人经营附表二的硬性条件:作为法人的外资若要经营附表二业务,须有不少于 40% 的股份由泰国国民或非外资法人持有;有正当理由时,部长可报内阁批准降低该比例,但不得低于 25%,且董事总数中至少 五分之二 须为泰国国民(第 15 条)。
四、附表三:须厅长许可(第 8(3) 条、第 17 条)
附表三是“泰国人尚未准备好与外资竞争”的业务,须向商业发展厅厅长申领许可,共 21 项,涵盖大量服务业:
- 碾米,及以稻米和经济作物制粉;
- 渔业——仅限水生动物的孵化与养殖;
- 人工(成林)林业;
- 胶合板、单板、刨花板或硬质纤维板的生产;
- 石灰生产;
- 会计服务;法律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
- 建筑施工(法定基础设施等特定大型工程另有例外);
- 经纪或代理业务(证券/期货、关联企业间采购、国际贸易类等另有例外);
- 拍卖(国际竞标类等另有例外);
- 与传统农产品相关的境内贸易;
- 各类零售——总注册资本低于一亿铢,或每店注册资本低于两千万铢者列入本表(资本达标者不在此限);
- 各类批发——每店注册资本低于一亿铢者列入本表;
- 广告业务;
- 酒店业(酒店管理服务除外);
- 导游;餐饮销售;
- 植物品种的栽培、繁育或开发;
- 其他服务业(部级条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审批时限:外资须按部级条例向部长或厅长提出申请;附表二由内阁、附表三由厅长,须自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 内完成审议(内阁遇不可避免事由可再延长,但不超过六十日);获批后,许可证须在批准之日起 十五日 内签发。若被拒,附表二由部长在三十日内、附表三由厅长在十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第 17 条)。
五、合法经营的资本门槛(第 14 条)
第 14 条规定:外资在泰开办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部级条例所定的数额;且法律划出两条下限——一般业务不得低于二百万铢,属清单内须审批的业务则每项不得低于三百万铢。确切数额与汇入期限由部级条例逐项规定,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以在泰既有业务所得再投资的情形,不适用本条。)
六、违规经营的后果(第 37 条)
外资若违反第 6、7 或 8 条经营业务,可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十万至一百万铢罚金,或两者并罚;法院并应命令停业、停止相关经营,或停止持股/合伙。若再违抗法院命令,将在违反期间内按每日一万至五万铢处以罚金(第 37 条)。
业务归入哪张清单,往往取决于实际经营范围与具体活动,须逐案判断;此外,本法在第 8 条中明言整套清单制度“须以第 6、7、10、12 条为前提”,即法律另设有其他相关规定须一并适用,能否影响准入结论同样须逐案核实。本所可协助业务分类、申办附表二/三审批与外资经营许可证。
FAQ
我的公司想做零售或批发,属于哪张清单、要办什么手续?
各类零售与批发列于附表三,须向商业发展厅厅长申领外资经营许可证(第 8(3) 条、第 17 条)。附表三对零售、批发按注册资本划界:零售总注册资本低于一亿铢或每店低于两千万铢、批发每店低于一亿铢者列入本表;资本达标者不在此限,确切界定以附表及官方规定为准。
附表二和附表三的审批有什么根本区别?
附表二须由部长报内阁批准,且作为法人的外资还须有不少于 40% 股份由泰方持有、至少五分之二董事为泰国国民(第 8(2) 条、第 15 条);附表三只须由商业发展厅厅长在委员会同意下批准,本法未对附表三设强制泰籍持股要求(第 8(3) 条、第 17 条)。
外资经营受限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第 14 条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部级条例所定数额,并划出下限:一般业务不得低于二百万铢,属清单内须审批的业务每项不得低于三百万铢。确切数额及汇入期限以部级条例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外资违规经营附表业务会有什么处罚?
依第 37 条,违反第 6、7 或 8 条者可处不超过三年监禁,或十万至一百万铢罚金,或两者并罚,法院并可命令停业;若再违抗法院命令,将在违反期间按每日一万至五万铢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