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外国人经营牌照(FBL)怎么申请?流程、审批时限与最低资本
一、哪些业务需要 FBL:三张受限清单(第 8 条)
《外商经营法》把对外国人受限的业务分成三张附表。能否申请牌照、向谁申请,取决于业务落在哪一张表(第 8 条)。三张表的具体行业逐条对照,请见我们的《泰国外资三类清单》专文。
附表一 原则禁止
因特殊原因绝对不向外国人开放的业务,如报业与广播、土地买卖、稻米种植等;外国人不得经营(第 8 条)。
附表二 部长+内阁
涉及国家安全、艺术文化与传统手工艺、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业务;须取得部长经内阁批准方可经营(第 8 条)。
附表三 厅长+委员会
泰国人尚未准备好与外国人竞争的业务,如会计、法律、建筑、工程及多数服务业;须取得商业发展厅厅长经委员会批准(第 8 条)。
此外,出生在泰国但依国籍法未取得泰国国籍、或因国籍被撤销而成为外国人的个人,属另一类特殊情形,可凭商业发展厅厅长核发的牌照,在部长公告指定的业务与地域范围内经营(第 7 条)。
二、向谁申请、审批多久(第 17 条)
申请人须按部级条例规定的规则与程序,向部长或商业发展厅厅长提交申请(第 17 条)。审批主体与时限如下:
- 受理机关:附表二由部长报请内阁审议,附表三由商业发展厅厅长审议(第 17 条)。
- 60 日审议:内阁(附表二)或厅长(附表三)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是否批准的审议;内阁若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在期限内审结,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 60 日(第 17 条)。
- 15 日发证:内阁批准或厅长准许后,部长或厅长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发出牌照(第 17 条)。
- 拒批须书面说明:内阁拒批附表二的,部长须在 30 日内书面通知并明确说明理由;厅长拒批附表三的,须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并明确说明理由(第 17 条)。
三、最低注册资本(第 14 条)
外国人在泰国开展业务所用的最低资本,不得低于部级条例的规定(第 14 条)。法条给出的下限如下:
- 一般下限:不得低于 200 万铢(第 14 条)。
- 需牌照的受限业务:属附表所列须经批准的业务,每项业务的最低资本不得低于 300 万铢(第 14 条)。
- 确切数额与汇入期限:具体最低资本额、以及资本须在多长时间内汇入泰国,由部级条例进一步规定;具体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第 14 条)。
- 再投资例外:若外国人以其在泰国已有业务的经营收入去开办另一业务、认购股份或投资于其他事业,本条最低资本要求不适用(第 14 条)。
四、拿到牌照后要守的条件与有效期(第 19、20、21 条)
牌照并非一发了之。持证人须持续遵守批准时附加的条件,否则可能被责令整改、暂停乃至吊销(第 19 条)。
- 违反条件的后果:持证人若违反核发时附加的条件或法定要求,厅长先书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改的,厅长可下令暂停牌照或暂停营业,最长 60 日;仍不改正的,可吊销牌照(第 19 条)。
- 牌照有效期:牌照无固定期限,持续有效至持证人停止经营该获准业务为止(第 21 条)。
- 公开展示与补办:持证人须将牌照展示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牌照损毁或遗失的,须自知悉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官申请补发(第 21 条)。
- 不服可上诉:对暂停或吊销命令不服的,持证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部长书面上诉;上诉不停止命令执行(经委员会建议由部长批准停止执行者除外),部长应在 30 日内作出裁定,且裁定为终局(第 20 条)。
能否获批、业务落在哪张附表、需要多少最低资本,须结合具体业务范围与股权结构逐案判断;部级条例设定的确切数额与附加条件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评估您的业务是否受限、准备 FBL 申请材料并对接落地服务——需逐案确认。
FAQ
外国人在泰国经营哪些业务需要申请 FBL?
《外商经营法》把受限业务分三张附表:附表一原则上禁止外国人经营;附表二须取得部长经内阁批准;附表三须取得商业发展厅厅长经外商经营委员会批准(第 8 条)。
FBL 申请要多久能批下来?
内阁(附表二)或商业发展厅厅长(附表三)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议;内阁遇不可避免原因可再延长不超过 60 日;批准后 15 日内发出牌照(第 17 条)。
申请 FBL 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法条规定一般不得低于 200 万铢;属附表所列须经批准的业务,每项不得低于 300 万铢。确切数额与资本汇入期限由部级条例规定,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第 14 条)。
牌照有效期多久?被暂停或吊销怎么办?
牌照无固定期限,至持证人停止经营该业务为止,并须在营业场所公开展示(第 21 条)。对暂停或吊销命令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起 30 日内向部长书面上诉,部长 30 日内裁定且为终局(第 2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