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贸易竞争法要点: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与并购申报
在泰国经营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原则上都受《贸易竞争法》约束:市场支配者不得滥用地位(第 50 条),竞争者之间不得搞定价、限产、围标、分市场的硬核卡特尔(第 54 条),任何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限制竞争协议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第 55 条、第 57 条);并购若可能显著减少竞争,须在完成后 7 日内申报,若可能形成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须事先取得许可(第 51 条)。违者轻则行政罚款(最高可达并购交易额的 0.5% 或违法年度收入的 10%),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谁受泰国《贸易竞争法》管辖
本法中的“业务”覆盖面极广:以贸易为目的的农业、工业、商业、金融、保险和服务业经营均在其列;“经营者”包括经销商、生产销售者、进口销售者、为生产或转售而采购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第 5 条)。换句话说,在泰国做生意的公司——包括外资企业的泰国主体——基本都在管辖范围内。
法定豁免只有四类(第 4 条):
- 政府行政机关:中央、府级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
- 国有企业、公共组织及其他国家机构:但仅限其依法律或内阁决议、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福祉或提供公用事业所必需的行为——国企的一般商业行为并不当然豁免;
- 农民组织:依法设立、以农民职业利益为宗旨的农民团体、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会;
- 有专门竞争立法的行业:该行业的贸易竞争已由专门法律监管的除外。
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指在特定市场中,市场份额和销售额超过贸易竞争委员会公告所定门槛的一个或多个经营者,认定时还须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包括市场内经营者数量、投资规模、关键生产要素的获取、分销渠道、经营网络、必要基础设施、国家管制等(第 5 条)。
两个实务要点:一是关联合并计算——通过政策或管理权存在关联关系的所有经营者,其市场份额和销售额须合并计算,且合并达标后各关联主体均被视为支配地位经营者;二是委员会须至少每 3 年复核一次份额与销售额门槛(第 5 条)。
市场份额百分比和销售额金额并不写在法律正文里,而是由贸易竞争委员会以公告形式规定并可能定期调整,具体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判断自己是否“踩线”前,务必先核对现行有效的公告版本。
禁区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第 50 条):
- 不合理定价:不合理地确定或维持商品购销价格或服务费;
- 不公平限制交易相对方:以不公平方式设定条件,要求作为其贸易伙伴的其他经营者限制服务、生产、采购或销售,或限制其向其他经营者购销商品、接受或提供服务、获得信贷的机会;
- 人为制造短缺:无正当合理理由中止、减少或限制服务、生产、采购、销售、交付或进口,或销毁、损坏商品,意图使供应量低于市场需求;
- 干预他人经营:无正当理由干预其他人的业务经营。
注意:这一条只约束达到支配地位门槛的企业,但违反后果是刑事责任(见下文罚则部分)。
禁区二:硬核卡特尔
任何经营者不得与同一市场内的竞争对手共同实施构成垄断、减少或限制竞争的下列行为(第 54 条):
- 固定价格:直接或间接固定购销价格或任何影响商品、服务价格的贸易条件;
- 限制产量:按约定限制各经营者生产、采购、销售或提供的商品、服务数量;
- 围标串标:合谋设定条款条件,使一方中标或阻止一方参与商品、服务的投标;
- 划分市场或客户:划定各经营者的销售、采购区域或指定其交易对象,并要求其他经营者配合。
唯一的法定例外是依委员会公告规则、通过政策或管理权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行为(第 54 条)——即集团内部安排不按卡特尔处理。硬核卡特尔同样是刑事犯罪。
禁区三: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即使不是同一市场的竞争对手,经营者之间共同实施下列构成垄断、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禁止(第 55 条):在非竞争者之间设定第 54 条第(1)(2)(4)项所列条件;将商品或服务质量降至此前水平之下;指定独家经销商或独家服务提供者;为确保履约而设定购销或服务条件;以及委员会公告规定的其他协议形式。
但第 56 条给出了重要豁免(第 56 条):
- 通过政策或管理权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行为(集团内部安排);
- 以促进生产、销售发展及技术或经济进步为目的的贸易协议;
- 不同层级经营者之间的许可经营模式——一方授予商品、服务、商标、经营方法或业务支持的使用权,另一方支付使用费或其他报酬(常见的特许经营即属此类);
- 经委员会建议、由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协议或商业模式。
注意豁免有边界:上述第二、三类协议不得设置超出实现该等利益所必需的限制,不得形成垄断力量或实质性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须顾及对消费者的影响(第 56 条)。
禁区四:不公平贸易行为与涉外限制合同
任何经营者不得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下列行为(第 57 条):不公平地为他人经营设置障碍;不公平地利用优势市场力量或谈判力量;不公平地设定限制或妨碍他人经营的贸易条件;以及委员会公告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一条是实务中最常被援引的“兜底”条款——供应商压榨、渠道封锁、不合理的独家条款等纠纷多落在这里。
此外,境内经营者不得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与境外经营者订立法律行为或合同,导致不公平的垄断行为或贸易限制,并严重影响经济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第 58 条)——跨境独家代理、进口限制类安排需要对照这一条审查。
并购管制:申报与许可两档机制
泰国的并购管制分两档(第 51 条):
- 事后申报档:实施可能导致特定市场竞争显著减少的并购(依委员会公告规则判断),须在并购完成之日起 7 日内向委员会申报;
- 事先许可档:拟实施可能导致垄断或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须事先取得委员会许可后方可进行。
受管制的“并购”包括三种形式(第 51 条):
合并 吸收或新设
生产商与生产商、经销商与经销商、生产商与经销商或服务商与服务商合并,一方主体存续另一方消灭,或共同成立新主体。
资产收购 全部或部分
购买另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以控制其经营政策、行政或管理为目的,依委员会公告规则认定。
股权收购 直接或间接
直接或间接购买另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以控制其经营政策、行政或管理为目的,依委员会公告规则认定。
集团内部重组豁免:在政策或管理权上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内部重组为目的的并购,不适用申报和许可要求(第 51 条)。申报义务所涉的市场份额、销售额、资本、股份或资产的最低数额同样由委员会公告规定——具体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许可程序上,委员会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不超过 15 日;审查时考虑业务上的合理必要性、对经营的促进作用、不致对经济造成严重损害、不致影响消费者整体的重要合法利益,并可在批准时附加期限或条件(第 52 条)。获批经营者须按许可的期限和条件实施,违反的,委员会可全部或部分撤销许可(第 53 条)。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法院起诉(第 52 条)。
违法后果:刑事、行政与民事三条线
刑事责任(滥用支配地位与硬核卡特尔)
违反第 50 条或第 54 条的,处 2 年以下监禁,或处不超过违法当年收入 10% 的罚金,或两者并处;若在开业第一年违法,罚金上限为 100 万泰铢(第 72 条)。法人违法系因董事、经理或负责经营者的指示、行为或失职所致的,该个人亦须承担同等刑责(第 77 条)。本法项下的犯罪可由委员会以缴纳罚款方式和解,缴清后案件即告终结(第 79 条)。
行政责任(并购与其他违法行为)
- 该申报未申报(违反第 51 条第一款):行政罚款不超过 20 万泰铢,违法持续期间另按日加罚不超过 1 万泰铢(第 80 条);
- 该批未批即并购或违反许可条件:行政罚款不超过并购交易金额的 0.5%(第 81 条);
- 限制竞争协议、不公平贸易行为、涉外限制合同(违反第 55、57、58 条):行政罚款不超过违法当年收入的 10%,开业第一年违法的上限为 100 万泰铢(第 82 条);
- 法人违法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等个人同样可被处以行政罚款(第 84 条);处罚时委员会须考量违法情节轻重(第 85 条)。
民事索赔与监管命令
因他人违反第 50、51 条第二款、第 54、55、57 或 58 条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违法者索赔,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其认可的协会、基金会可代表消费者或会员起诉(第 69 条);但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 1 年内起诉,逾期权利消灭(第 70 条)。此外,委员会有证据认为经营者违法或将要违法时,可书面责令其停止、终止或纠正相关行为,经营者不服的可在 60 日内诉至行政法院(第 60 条)。
事前合规:可以先问监管,再做交易
对拿不准的商业安排,法律提供了官方的事前确认通道:经营者可就支配地位下的拟议行为(第 50 条情形)或第 54、55、57、58 条所涉的经营模式,事先向委员会申请审查裁定;裁定仅对申请人有约束力,委员会可附加条件,且若申请信息重大失实或不完整,裁定将被撤销(第 59 条)。
实务建议:达到一定体量的企业应先核对现行公告确认自己是否落入支配地位门槛;签署独家经销、限价转售、跨境代理协议前对照第 54、55、57 条自查;任何股权或资产收购在签约前先做竞争法门槛测试,判断走申报档还是许可档。SLF 法务团队可协助完成上述门槛核查、协议合规审查及向贸易竞争委员会的申报与许可申请。
FAQ
我们公司规模不大,也要遵守泰国《贸易竞争法》吗?
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令(第 50 条)只约束达到公告门槛的支配企业,但第 54 条卡特尔禁令、第 55 条限制竞争协议和第 57 条不公平贸易行为适用于任何经营者,与规模无关。依第 4 条豁免的只有政府行政机关、国企等国家机构的特定法定职能行为、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已有专门竞争立法的行业。
在泰国做并购,什么时候需要向贸易竞争委员会申报或申请批准?
分两档:可能显著减少市场竞争的并购,须在并购完成之日起 7 日内向委员会申报;可能导致垄断或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并购,须事先取得委员会许可,委员会原则上 90 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延长 15 日(第 51、52 条)。集团内部重组豁免;具体营业额、资产等数字门槛由委员会公告规定,本所可协助确认。
违反泰国《贸易竞争法》会受到什么处罚?
滥用支配地位或硬核卡特尔属刑事犯罪,最高 2 年监禁或处违法当年收入 10% 以下罚金,开业首年违法的罚金上限 100 万泰铢(第 72 条);该申报未申报最高罚 20 万泰铢并按日加罚最高 1 万泰铢(第 80 条);该批未批即并购最高罚交易金额的 0.5%(第 81 条);限制竞争协议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最高罚当年收入的 10%(第 82 条)。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个人也可能同时被追责(第 77、84 条)。
拿不准某项商业安排是否违法,可以事先向监管机构确认吗?
可以。第 59 条允许经营者就第 50、54、55、57、58 条项下的拟议行为事先向贸易竞争委员会申请审查裁定;裁定仅对申请人有约束力,委员会可附加条件,若提交的信息重大失实或不完整,裁定会被撤销。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一方还可依第 69 条索赔,但注意第 70 条规定的 1 年起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