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业担保法:不押房产,用存货、应收账款、机器甚至整个营业做担保融资

一句话答案

根据泰国《商业担保法》B.E. 2558(2015),企业可以在不交出财产占有的前提下,把存货、原材料、机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甚至整个营业(business)设定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第 5 条第 8 条;担保合同必须书面订立并向登记官登记第 13 条,登记后受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第 29 条。

为什么这部法律对中小企业很重要

传统上,泰国企业向银行借款要么抵押土地房产,要么把动产质押交给债权人占有——而质押意味着货物、机器交出去就不能再用来经营。《商业担保法》创设了第三条路:担保人向受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但无须把财产交付给对方第 5 条。存货照卖、机器照转、应收账款照收,同时这些资产又在为你的贷款提供担保。对于名下没有土地、但有稳定存货周转和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这是最主要的融资增信工具。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 6 条;既可以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也可以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 5 条。

哪些财产可以设定商业担保

法律明文列出六类可作担保的财产第 8 条:

  • 营业(business)——整个经营体连同相关权利一并作担保,受担保人执行时可以直接接手继续经营第 3 条;
  • 债权(right of claim)——即应收账款等收取债务清偿的权利,但不包括票据等以书面凭证表彰的权利第 3 条;
  • 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
  • 不动产——限于担保人本身经营不动产业务的情形;
  • 知识产权;
  • 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财产——具体范围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不仅可以用现在拥有的财产,还可以用将来依合同或法律关系取得的财产设定担保——只是对未来财产的优先权要等财产实际取得时才产生第 9 条。这意味着滚动的存货、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纳入一份担保合同,非常适合持续经营的企业。

谁能当受担保人

担保人一侧没有身份限制,但受担保人必须是金融机构,或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主体第 7 条。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业务法下的金融机构、持牌人寿及非人寿保险公司,以及依特别法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第 3 条。换言之,普通公司之间不能随意使用这一制度,它主要服务于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资的场景;部长条例扩围的具体名单以官方规定为准(本所可协助确认)。

怎么设立:书面合同 + DBD 登记

商业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并向登记官登记第 13 条。商业担保登记处设在商业发展厅(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内,负责登记、更正与注销,并向公众提供查询第 14 条。实务上由受担保人凭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办理登记;一经登记,受担保人即被视为破产法下的有担保债权人——这是银行愿意放款的关键第 17 条。

登记内容至少包括:登记日期时间、债务人与担保人、受担保人、被担保的债务、担保财产明细(动产须写明种类、数量与价值)、最高担保金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执行事由等第 18 条。执行事由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第 11 条。如果担保财产本身是登记财产(如已登记的机器),登记官还会通知该财产的原登记机关和在册优先权人,并将本法下的担保记入该财产的登记档案第 19 条。

如果以整个营业作担保,合同中还必须指定一名或数名持牌的“担保执行人”(security enforcer)第 13 条第 12 条,登记时须一并提交执行人同意函第 17 条。

担保期间,你还能正常做生意吗

可以——这正是本制度的设计初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担保人有权继续占有、使用、交换、处分、转让、抵押担保财产,并收取孳息第 22 条。存货可以照常卖给客户,原材料可以投入生产。但有一条硬性禁令:不得把已设定商业担保的财产再拿去质押,质押无效第 22 条。

与之相对,担保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财产灭失或贬值时原则上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非因自己应负责的事由所致第 23 条;还应按交易惯例或合同约定编制担保财产账目第 24 条。在财产被处分或归属受担保人之前,担保人随时有权清偿债务并赎回担保财产第 27 条。

⚠️ 转移、隐匿担保财产是刑事犯罪

担保人损毁、贬损、隐匿、移动或向他人转让担保财产,致使受担保人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担保的,可处两年以下监禁或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第 86 条。“反正货在我手里”绝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理由。

优先受偿:谁先登记谁在前

受担保人有权先于普通债权人从担保财产受偿,即使该财产已被转让给第三人第 29 条。同一财产为多个受担保人登记担保,或既有商业担保又有抵押时,按登记的日期和时间先后排序,先登记者先受偿第 33 条。

执行变价所得按法定顺序清偿:先扣保管养护费用,再扣执行的合理费用与规费,然后按登记顺位清偿受担保人及其他在册优先权人,再分配给依判决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剩余部分退还担保人第 52 条。变价不足清偿的差额,受担保人仍可向债务人追索;但如果担保人不是债务人本人(即第三人担保),则不能再向担保人追差额第 52 条。

违约了怎么执行(财产担保)

合同约定的执行事由发生后,受担保人书面通知担保人;自通知起,担保人不得处分、转让担保财产或做任何减损其价值的行为,受担保人取得占有权第 38 条。此后分两条路径:

  • 配合交付:担保人同意交付占有的,受担保人在取得占有后十五日内书面催告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十五日内清偿;逾期不偿,即可将财产收归己有或变价受偿。易腐或迟延有损毁风险的财产可以立即以适当方式变卖第 39 条。变价原则上须公开拍卖,并至少提前七天将拍卖的日期、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及在册优先权人第 40 条。将财产直接收归己有(流担保)受严格限制:仅当未偿债务价值不低于担保财产价值、利息已拖欠五年、且该财产上无其他登记担保或优先权时才可行第 37 条;受担保人主张归己所有而担保人在期限内书面异议的,仍须走拍卖程序第 44 条。
  • 拒不交付:担保人或占有人拒绝交付的,受担保人向法院申请裁定执行第 46 条;法院认定执行事由成立即按申请方式裁定执行,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审终审第 48 条。

两类财产另有快捷通道:担保财产是应收账款的,受担保人书面通知第三债务人后,第三债务人即不得再向担保人清偿,到期须直接向受担保人付款第 39 条;担保财产是金融机构存款且受担保人即该机构的,执行事由一发生即可直接扣划存款抵债,七日内通知担保人即可第 43 条。

用整个营业做担保:持牌执行人接管机制

以营业作担保时,不走上面的财产执行程序,而由合同预先指定的持牌担保执行人主持第 61 条。执行人须向登记官申领执照,执照有效期三年第 54 条第 57 条。程序大致分三步:

通知与事实查明 7 天内开启

执行事由发生后,受担保人书面通知执行人;执行人须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确定查明事实的日期、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第 63 条。担保人须在七日内书面报告营业现状,逾期不报的,以登记记载为准第 64 条。

裁断 查明后 15 天内

执行人裁断执行事由是否成立;成立的须一并确定债务金额,多名执行人按多数决。整个审查须在开始查明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裁断须以书面作出并载明事实、法律依据和理由第 67 条第 68 条。

接管营业 7 天内移交

裁断执行后,担保人对该营业的经营管理权及股东/合伙人权利(分红权除外)即刻转归执行人,其他债权人不得查封该营业第 71 条;担保人须在七日内移交营业连同印章、账簿及资产负债相关文件第 72 条。

这套机制的意义在于:银行拿到的不是一堆拆散的资产,而是一个可以整体转让、立即继续经营的营业第 3 条——这大大提高了营业整体作为担保品的价值,也是泰国法上颇具特色的融资安排。

担保何时消灭,时效怎么算

商业担保合同在下列情形消灭:被担保债务因时效以外的原因消灭;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担保财产被解除担保;或担保财产在执行中被处分或归属受担保人第 80 条。特别提醒: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消灭担保——受担保人仍可执行担保,只是最多只能就五年内的未付利息执行第 81 条。

SLF 能为您做什么

商业担保融资的成败,一半在于合同与登记文件的质量:担保财产描述是否覆盖未来存货与应收账款、最高担保金额与执行事由如何约定、营业担保如何选定执行人,都直接影响放款与将来的执行。SLF 可以协助您梳理可担保资产、与融资银行对接、起草和审查商业担保合同、办理 DBD 登记,以及在既有抵押与商业担保并存时厘清顺位。需要评估您的企业能否用存货或应收账款融资,欢迎联系本所。

FAQ

在泰国,哪些财产可以设定商业担保?

法律列明六类:整个营业、债权(应收账款,但不含票据等书面凭证表彰的权利)、经营中使用的动产(机器、存货、原材料)、不动产(限于经营不动产业务者)、知识产权,以及部长条例规定的其他财产(第 8 条、第 3 条)。将来取得的财产也可以设定担保,优先权自实际取得时产生(第 9 条)。

商业担保合同需要登记吗?在哪里登记?

必须书面订立并向登记官登记(第 13 条)。登记处设在商业发展厅(DBD)内,登记信息对公众开放查询(第 14 条)。登记后受担保人即被视为破产法下的有担保债权人(第 17 条),对担保财产的受偿顺序按登记的日期时间先后确定(第 33 条)。

设定担保后,存货还能照常卖吗?

可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担保人仍有权占有、使用、处分、转让担保财产并收取孳息(第 22 条),但不得将其再行质押(质押无效)。不过若损毁、隐匿、移动或转让担保财产致使受担保人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担保,可处两年以下监禁或二十万泰铢以下罚金(第 86 条)。

债务人违约后,银行怎么执行商业担保?

受担保人书面通知执行事由后取得占有权(第 38 条),担保人配合交付的,经十五日催告未清偿即可公开拍卖变价(第 39 条、第 40 条);拒不交付则向法院申请裁定执行(第 46 条)。以整个营业作担保的,由持牌担保执行人查明、裁断并接管营业(第 63 条至第 72 条);应收账款可通知第三债务人直接向受担保人付款(第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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