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与建筑税:谁交、怎么算、如何缴
一、谁是纳税人(第 9 条)
纳税义务人是每年 1 月 1 日当天的土地或建筑业主或占有人;无论年内是否转手,该年度的税都由 1 月 1 日的权利人承担第 9 条。若纳税人是法人,由法人代表负责缴纳;纳税人死亡、失踪、未成年/无行为能力或被清算的,分别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佐人、清算人等代为缴纳第 47 条。土地与地上建筑分属不同所有人的,各自就自己所有的部分成为纳税人第 48 条。
二、免税与减免(第 8、40 条)
本法第 8 条列举了 12 类免征财产,例如:用于公共服务且不牟利的国家/国家机关财产、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与外国使领馆馆舍、泰国红十字会财产、专用于宗教活动的宗教财产、公共墓地、财政部公告的基金会/公益慈善组织财产,以及依公寓法归全体共有人共用共益的共有财产等第 8 条。
此外,自然人在某地方行政机关辖区内将土地用于农业的,其税基价值可享合并计算的免征额,法律明定不超过五千万泰铢,具体计算依财政部与内政部联合公告执行第 40 条。本法施行头三年,对自然人用于农业的土地另有免税过渡安排第 96 条。在经济社会需要等情形下,还可由皇家法令减税,减免幅度最高不超过应缴税额的 90%第 55 条。
三、税率:法定上限与实际适用(第 37、43 条)
第 37 条按用途规定了税率上限(ceiling)——真正征收适用的税率由皇家法令另行规定,且不得超过这些上限。以下为法律条文中的上限:
- 农业用途:不超过税基的 0.15%第 37 条。
- 住宅用途:不超过税基的 0.3%第 37 条。
- 其他用途(含商业):不超过税基的 1.2%第 37 条。
- 闲置或未按性质合理使用:不超过税基的 1.2%第 37 条。
闲置加征:土地/建筑连续 3 年闲置或未合理使用的,第 4 年在第 37 条第(4)项税率上加征 0.3%;此后每继续闲置 3 年再加 0.3%,但合计税率不超过 3%第 43 条。请注意:上述百分比均为法定上限,您实际应缴的税率与分档以当年皇家法令为准,需逐案核算第 37 条。
四、每年怎么申报与缴纳(第 44、46 条)
土地与建筑税无需自行申报计算:由地方行政机关每年核定后送达核定通知书,纳税人按通知缴纳。
核定通知 2 月
地方行政机关每年 2 月内向纳税人寄送核定通知书与税额评定表,至少载明地块/建筑描述、评估资本价值、税率与应缴税额第 44 条。
缴纳税款 4 月
纳税人须按核定通知书在每年 4 月内缴清税款第 46 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分期缴纳(期数与最低门槛依部颁规则)第 52 条。
逾期后果 罚款+滞纳金
逾期未缴将产生罚款与滞纳金第 68、70 条;欠税未清期间,相关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也无法办理第 59 条。
五、逾期的罚款与滞纳金(第 68、69、70 条)
- 罚款(penalty):逾期未缴,罚款为欠税额的 40%;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前已补缴,罚款降为 10%第 68 条;在催告通知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罚款为 20%第 69 条。
- 滞纳金(surcharge):按欠税额每月 1% 计收(不足一月按一月);经核准延期并在延期内缴纳的,降为每月 0.5%;滞纳金自缴纳期限届满起算,不超过应缴税额、不计复利,且不含罚款第 70 条。
- 分期违约:获准分期后未按期缴纳的,丧失分期权利,并就欠税按每月 1% 加收追加费第 52 条。
长期欠税的,地方行政机关可在催告通知送达后满 90 天依法查封、扣押并拍卖财产抵缴第 62 条;且欠税未清期间,该土地/建筑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登记不得办理第 59 条。
六、SLF 可协助的房产税事务
本所提供房产税(土地与建筑税)申报与缴纳协助服务:核对地方行政机关核定通知书是否准确、判断用途归类与可享的免税/减免、按“2 月核定—4 月缴纳”的时间表提醒并代为办理,以及在出现逾期或争议时协助沟通。具体税率、分档与免征额以当年皇家法令及地方条例规定为准,我们会为您逐案核实。
本文所列百分比均为《土地与建筑税法》条文中的法定上限;真正征收的适用税率、分档与免征额由皇家法令及地方条例设定,通常低于上限,并可能逐年调整——具体数额以官方规定为准,我们可协助确认第 37 条。
FAQ
谁需要缴土地与建筑税?
每年 1 月 1 日拥有或占有土地/建筑的业主或占有人,就是该年度的纳税人;即使年内把房产卖掉,该年的税仍由 1 月 1 日的权利人负担。纳税人为法人时由法人代表缴纳,土地与地上建筑分属不同所有人时各自为纳税人(第 9、47、48 条)。
税率是多少?怎么算?
法律只规定税率上限:农业用途不超过税基的 0.15%、住宅不超过 0.3%、其他用途及闲置不超过 1.2%。实际征收适用的税率由皇家法令另行规定,且不得超过这些上限,通常更低并可能逐年调整,需按当年规定逐案核算(第 37 条)。
什么时候缴?逾期会怎样?
地方行政机关每年 2 月内寄送核定通知书,纳税人须在 4 月内缴清。逾期罚款为欠税额的 40%(在收到催告通知前补缴降为 10%、在催告规定期限内补缴为 20%),另按每月 1% 加收滞纳金;长期欠税可被查封拍卖,且欠税未清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无法办理(第 44、46、59、62、68、69、70 条)。
有哪些免税或减免?
第 8 条列举 12 类免征财产,如国家公共服务用地、使领馆馆舍、宗教财产、公共墓地、公寓共有部分等。自然人用于农业的土地另有不超过五千万泰铢的税基免征额,皇家法令还可减税最高至应缴税额的 90%(第 8、40、55 条)。